教毕指〔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部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各地和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指导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定于2012年12月-2013年3月组织开展第二期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华图创业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简介
华图创业基金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联合华图教育集团筹资1000万元共同设立,每年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至少200万元资金支持,并支持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指导等服务工作。基金属无偿公益基金,资助期内不溢价、不分红。单项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对发展前景良好的创业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将推荐接力基金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一)
二、资助对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为创业项目负责人或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2.具有优势互补、富有责任心、矢志创业的核心创业团队。
3.创业项目能体现时代特点,符合国家“十二五”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代表本地区或本学校大学生创业水平。
4.已实现公司化运作,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急需资金支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考虑。
5.自愿遵守《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和监督,关心支持大学生创业公益事业。
6.获得所在高校重点推荐,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和指导。
四、申报要求
1.基金采取限额推荐、网上申报、分区评审的方式,由各地和高校自主安排项目选拔申报工作。原则上每所高校申报创业项目不超过3个。
2.申请人统一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创业项目信息,了解活动相关内容。网址http://cy.ncss.org.cn。
3.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3年3月31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4.各地和高校要切实做好基金宣传申报工作,在保证申报数量的同时,强化申报质量,真正把有创业融资需求的优秀项目挖掘出来,为大学生创业做好指导服务。
联系人:黄晶、萧潇 电话:010-66092081 66092076
附件: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华图教育集团联合成立,由华图教育集团所属上海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本基金主要职能是从事大学生创业项目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等工作,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的组织决策机构为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上海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七)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七条 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
债权资助,是指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 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金额需求较小且能较快实现盈亏平衡的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
第九条 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大学生。
第十条 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债权资助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视创业项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创业者不得同时接受债权资助及股权资助。已获得股权资助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债权资助;已获得债权资助的创业者在提前清偿贷款后符合股权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股权资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股权资助。
第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足额缴纳的出资额应当大于基金资助金额。创业企业及创业者遵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各项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在资助期内不分配创业企业利润。
第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中,创业企业要遵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并按时返还贷款本金。
第四章 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由相关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选拔推荐,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评审。正式评审采取项目计划书和面试答辩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组织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与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或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实行公正面试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申请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答辩评审的,可以对创业项目调整和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资助前须签署《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注册创业企业、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季度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可以自聘或在资助期内聘用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或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在资金退出时,创业者或创业企业优先将股权以原价全部回购。如只能部分回购,则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进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溢价部分的40%作为选拔、扶持经费,投入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继续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溢价部分的60%给予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用于前期项目运营激励。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投入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将不定期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或孵化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申请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创业项目负责人;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申报的拟由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的申请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的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和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