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教函〔2010〕45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10年度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预审标准见附件2)。
二、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1、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推荐特色鲜明、改革成绩突出、建设基础好、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高职高专院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见附件3)。
2、预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资格审查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按照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的情况对各申报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同意票数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1:1.5的比例,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3、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
4、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5、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
三、材料要求
根据《意见》的要求,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将分年度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省立项建设4所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有2所及以上高职高专院校的市州和部门,今年只推荐1所)通过论证的院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院校所在地区(行业、企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份);
2、院校所在地区(行业、企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3、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1份);
4、《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7份);
5、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7份);
6、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7份);
7、院校申报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自评报告(1万字以内,可另附必要佐证材料)(7份);
8、2009年度《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电子版);
9、院校简介并附5分钟光盘(7份);
10、院校2009年招生简章(7份)。
院校举办方将以上材料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送四川省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以上材料除以纸质形式按要求份数上报外,请将材料1~8电子文档发至省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
联系人:舒 勇
电 话:028-86142205;
传 真:028-86110894 电子信箱:scjytsfb@163.com
本文件所有文字资料及表格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栏浏览、下载。
附件:
1、2010年度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资格审查标准(试行)
2、2010年度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预审标准(试行)
3、2010年度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等职业教育 建设 计划 申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