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师公寓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公寓是公租房,系学院公产,产权归学院所有,旨在解决教职工工作和临时居住的需求,属非福利性住房,由学院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和编制外教职工。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教师公寓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师公寓日常管理。
第四条教师公寓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租住对象
学院教职工可按学院的规定、房源情况和规定的时间节点申请租住。
第六条保证金、租金标准
租房教职工应交纳租房保证金0.2万元,保证金可用于充抵租房人因不当使用房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租房租金按1.5元/平方米.月计收。
第七条 其它相关费用
租房教职工在承租的教师公寓内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电视收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租住期限
申请租房的教职工经学院审核并选房后可长期租住教师公寓。教职工本人去世后,其配偶可继续租住直至去世。
第九条 租住要求。
(一)教师公寓2、3层为学院工作周转用房不对教职工租用。
(二)承租人必须按照所选的房号入住,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调换。
(三)承租人不得将所租房屋出租或借用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员居住,否则,学院将无条件收回房屋。
(四)承租人应自觉爱护教师公寓设备、设施,因租房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装,确需改装的,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改装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承租人不得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第十条租房的收回
(一)租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收回租住房:
1、租房人或其配偶提出退租申请的;
2、因个人原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的;
3、在教师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4、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教师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将租住房出租或借用给直系亲属以外人员居住的;
6、利用承租房从事经营活动的;
7、隐瞒真实情况,虚构申请条件的;
8、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去世的;
9、其他有正当理由须收回租住房的情形。
租房人及配偶有上述3-7项行为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二)学院在收回教师公寓租住房时,租房人应与学院管理人员一同验收房屋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租房人在结清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学院退还租房人的租房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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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